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被视为极其严重的
刑事犯罪之一。根据该法律
法规的第六十七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那么就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然而,由于贩毒案件通常涉及到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至于能否成功取保,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人身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由
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