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缴纳
保证金或者寻找
担保人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能够暂时摆脱关押状态的权利,同时亦不影响到案件的审判和审理过程。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自由地活动,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
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拥有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当检察院向
当事人发出
传唤时,这通常意味着他们正在对该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