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吉林省敲诈
勒索罪进行
立案处理时,其
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全国统一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权威性文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及300000元至500000元的三个层次,应当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吉林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起点也基本上设定在了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这个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