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采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申请时,是否需要其提供受害者出具的谅解书,往往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性质与司法机构的裁量权衡进行判断。谅解书所代表的是受害方对加害者的谅解意愿,对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尤其是在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能争取到受害者的谅解,或许将为被告人获得
从轻处罚带来积极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非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