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法在
保险合同纠纷中主张利息收益,原因在于
保险合同与
借款合同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然而,在具体
案件处理过程中仍需考察合同之中是否对利息事项有明晰的约定,若未作规定,则一般情况下由法院驳回该项诉求,仅可能基于实际情况予以适度的支持;反之,若已有明确约定,法院将予以认可,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则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