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家长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进行绝对的终止或者切断联系。
即便是亲生父母以及子女一方提出声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试图宣布与其另一方脱离亲属关系,这也是违反了法律基础原则的,同时这种行为也无法得到法律层面上的认可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仅有关于
解除收养关系方面的法律条款和具体程序规定。
这是由于这样的身份关系是由法律加以确定和保护的,自然也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合法解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