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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怀孕是否必须申请取保候审

妇女在妊娠期间并不绝对必须采取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方式。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公诉与裁判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已被刑事追诉但却未能遭受刑事逮捕的人士,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公诉以及裁判等程序,通过命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时奉召参审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取保候审:
(1)若所犯罪行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或者若所犯罪行将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大风险的;
(3)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正常生活,或者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取保候审之后不能对社会产生过重风险的;
(4)在羁押期已满,然而案情尚未终结之时,必须提前实施取保候审。
因此,妇女在怀孕期间,仅在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大风险的情况下,才会被适用这一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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