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我们贯彻实行了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
医疗机构需对其医疗行为与产生的危害后果间的相关性及其医疗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不能完整充分地予以证实,则应当被视为存在相关性与过失。
在此强调指出,此种规定并不意在主张患者对于所有事实都可以不必进行举证,相反,患者仍须对自身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的事实及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