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罪,系指
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将应予妥善保存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隐匿或故意焚毁,且情节尤为严重者。
对于该类
犯罪行为,具体法律条款及其
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若
情节严重程度达到法定程度的,可判处罪犯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向其征收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2、若涉及
单位犯罪的话,对此类单位须进行罚金
处罚,并且对其任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单位成员,都必须根据上述相关法条进行惩罚处理。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