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律规定,男女双方在遵循自愿原则下
解除婚姻关系时,需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自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30日内如有任一方反悔不愿
离婚,皆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逾期未作表态的,从第31天起至第60天间,双方
当事人均须亲自赴民政局领取
离婚证书以示合法有效的婚姻终止程序完成。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