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境下,若夫妻在
离异之后,担任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包括亲生父母及继父母)依然有权进行探视子女,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可能被
离婚双方擅自剥夺与决定。
因此,如在此种情形下双方达成的关于抛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应被视为无效约定。
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更是身为父母应尽的义务,不容忽视。
从这个层面来看,任何试图通过单方面放弃探望权的行为都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即使在签订某种形式的协议或条款时规定了放弃探望权的内容,但作为相关的父母,仍然保有在一定情况下请求探视子女的权利。
倘若在此期间有人拒绝提供该等权利,其有权利向法庭
申诉,请求司法介入。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