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若希望调整子女的抚育权归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法庭都应当予以认可: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亲生父/母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繁重的护养责任;
2.和孩子共
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自己的
监护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抑或是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3.年满八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度时光,而且该方具备足够的
扶养能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