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主合同宣告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
保证合同便应同理失效。
这主要是因为保证合同实为主合同的衍生物,属于从合同的
类别。
然而,若保
证人和被
担保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公开否认了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间的从属性关联性,同时还明确规定,即便在主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担保人仍需履行对
债务人的担保义务,那么在此状况下,尽管主合同已被宣布无效,保证合同仍将继续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