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公安机关在办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
拘留措施
有效期最高不超过37天。
2、对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拘留决定及执行的拘留行动,拘留的天数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请求
批准逮捕时限与人民检察院就批准逮捕进行审查所需时间的总和即为此拘留天数。
而一般情况下,根据
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拘留的上限期限为1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
犯罪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其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7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