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
存续期内购
买房屋并不一定直接被认作是夫妻之间共有的财富。
2、一般的情况下,婚后所购得的房产会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仅归一方所有的话,即便
购房时的登记证明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应被视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
离婚之际亦可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此外,在婚前或婚后,双方均有权利约定在这段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收入及财产,以及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归属为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甚至部分由双方所有、部分由单方所有等各种形式。
3、但需要注意的是,当
当事人于婚前或婚后接受父母以赠与方式向他们提供购屋资金时,若是在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只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的,那么这部分财产便应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