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取保候审要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相关案件尚未最终处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
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保持;
若被
保释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无法自主生活,或者如果其怀有身孕或正在为自己的婴儿进行母乳喂哺,那么此种情况也可视为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一旦被
保释就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
最后,若被保释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且经评估其保释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那么便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另需注意的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士也可作为取保候审的对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