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缔结以前,自愿签署包含书面的财产协定,此种协定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正式
办理离婚手续时,应严格依据并按照相关财产协定所规定的条款作出处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双方财产协定如果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
首先,参与协定的
当事人必须为合法的夫妻并且双方均需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夫妻双方对于签署财产协定必须处于完全的自愿状态,其表达的意愿必须绝对真实准确——不能流于欺骗、
胁迫甚至其他不法手段的方式强制对方接受财产协商制定方案,确保意思的真实性是
夫妻财产协议得以生效的关键要素;
第三,协议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范——亦即不得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理权益,更不得借助财产协调来侵害到对方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意图通过财产协定逃避
债务责任及排除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协议形式必须采用书面表达形式,
口头协议极易产生误解,通常无法给予确凿
证据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