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相关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有权就其获得的所有财产以及婚前已有财产自行做出划分,无论是划分成各自分别所有,还是
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需要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明示;
如果未进行约定或者未能指定详细公正条款,那么将自动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执行。
夫妇间做出这些关于婚姻关系期间得到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划分协议,对双方具有实质性约束力。
夫妻间存在这样的规定,即就婚姻关系期间得到的财产达成共识、划定为彼此分别所有的情况下,若任何一方在婚后对外负债,第三方知晓并认可该协议时,依照该协议中夫或妻承担的义务,应付的
债务将从
共同财产中按照相关比例由夫或妻单独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