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持有者可径自获取行使代位权所产生收益中的相应份额进行清偿。
另外,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先行缴纳的
诉讼费用则会毫无疑问地由次
债务人直接承担。
然而,对于代位权持有者因行使该权利而支出的额外费用,如差旅费等,他们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方方面面的追偿需求。
必须明确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权限必须尊重,仅限于清偿
债权人本身所享有的债权范围之内。
换句话说,倘若第三人为债务人背负的
债务总额超过了债权人原本享有的债权总额,那么债权人便无法替代债务人去行使超出其自身权限的那部分权益;
反之,若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以完全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那债权人也不能够向第三人索取这部分不足额度的
赔偿,唯一的途径便是单独就此部分提
起诉讼,寻求债务人的履行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