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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否一定能够减刑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律法条文明确规定,那些选择积极投案,主动接受法律监管的涉案人员,其在法院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可得到赦免、减轻或从宽处理。
然而这里所说的"可以"并非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在特定环境下,由法官对实际案情做出精确判断后,决定是否对该类罪犯进行减刑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自首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地获得减刑机会。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中,如果涉案者的罪行恶劣,甚至涉及重大的主观过失,那么尽管他们采取了自首行动,但这并不能完全挽回自身过往的错误,所以不应该给予这种行为人减刑待遇。
考虑到对于自首情节,需要全面分析考虑诸如自首的动机因素、投案的时间节点、坦承罪行的方法、罪行的严重程度、真实见述的完整度以及对以往错误的懊悔态度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可适度削减基准刑罚的部分,在40%以内;
而对于较轻的罪行,则可以削减幅度超过40%,甚至于作出司法豁免的裁决。
但是,倘若有人恶意利用自首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就不能给予相应的宽松判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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