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因生育孩子而负担的
债务被视作是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重担,必须由夫妻双方携手共济来偿付。
这笔借款源于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且也是因为对
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我们有理由将这笔生育孩子导致的债务定义为,它属于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所以这笔债务应被判定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