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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否属于刑事处罚范畴

我须强调,刑事拘留并作为一类刑罚手段考虑,相反,它乃是一项刑事方面的强制性措施而已。
首先,我们需明确理解:
刑事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而是公安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而遵循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自杀等行为,从而确保其尽应有的责任。
当有确凿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存在时,必须向检察机关提交批捕申请。
待检察机关启动公诉程序,并经由法院依法审判给出相应刑罚后,在拘留期间所经历的时间,可被扣减为刑期计算之依据。
另一方面,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然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士。
再者,司法拘留同样也属于强制措施类别,并不属惩罚范畴。
这种拘留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既有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且屡劝不止的人员。
拘留决策由人民法院作出,力求保障法院的审理与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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