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须强调,
刑事拘留并作为一类
刑罚手段考虑,相反,它乃是一项
刑事方面的强制性措施而已。
首先,我们需明确理解:
刑事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而遵循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自杀等行为,从而确保其尽应有的责任。
当有确凿
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存在时,必须向检察机关提交
批捕申请。
待检察机关启动
公诉程序,并经由法院依法审判给出相应刑罚后,在
拘留期间所经历的时间,可被扣减为刑期计算之依据。
另一方面,
行政拘留则属于
治安处罚的范围,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严重违反了
治安管理规定,然而尚未构成
犯罪的人士。
再者,
司法拘留同样也属于
强制措施类别,并不属惩罚范畴。
这种拘留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严重干扰了人
民法院既有审判程序或
执行程序,且屡劝不止的人员。
拘留决策由人民法院作出,力求保障法院的审理与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