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终结时,对于夫妻共有的
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偿付。
若两人在婚姻中积累的
公共财物无法足够清偿全部费用或者财产归属明确,则需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倘若协商无果,请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宣判。
夫妻之间共同签署承诺或是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延续过程中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有债务。
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延
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这种债务便不在夫妻共有之列;
但同时,如能提供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曾被用于共同生活、共享生产经营活动或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债权人均有权利向两名受债人主张权益。
当
离婚协议或者是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已针对
夫妻财产划分问题做出过
处理决定,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针对
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提出诉求。
有鉴于此,一旦其中一方已就夫妻共有债务支付清偿款项,再要求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关债务,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同意。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