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保险纠纷时,这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
民事合同纠纷,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协商与和解,当争端出现之时,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务实的原则进行充分且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共同寻求互相退让的途径,最终达成所有人都能够承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包括自主和解以及由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调解两种情形。
其中,自主和解无须借助外部力量干预,双方
当事人通过直接交涉解决问题;
第三方机构的调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机构进行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
仲裁,这是指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
诉讼,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
保险合同成立时,就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情况进行合理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依据公平原则,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怠于履行约定的义务,造成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严重后果的发生,保险人可以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