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
代位追偿问题,相关的责任应当主要由保险人,即各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并以此为名义作为原告发
起诉讼。
根据相关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的车辆所有者都有权首先向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后再将对责任方的
追偿权益转让给受理该案的保险公司。除此之外,依据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规定,保险人在行使保险
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要求,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其实际获得该项权利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