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司机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意味着其必须被视作
逃逸。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人员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
违法行为。
然而,若该
肇事司机在不知情或无任何故意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或者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救援行动而选择离去的,都不应将此类行为认定为逃逸。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