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时,若夫妇中的一方存在违反权利和责任,故意隐匿、转移、变卖、破坏或损毁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或者虚构
债务以图非法占用对方的资产的行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两大途径:
1.在双方商定进行
财产分配之际,如若存在以上行为之一者,另一方可据此要求予以减少分配或者免除分配;
2.在
离婚法律程序终结之后,若某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类似行为,有权依法发动
民事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分配
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该类
诉讼的
有效期设定为三年,自察觉之日次日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