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对配偶不忠实行为的一方,并不必然需要完全放弃所有财产。
尽管无法实现
净身出户的结果,但若一方确实存在此类不道德行为,对方并不是理所当然地享有要求其净身出户的权利。
在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较少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提出适当增加自己应得份额的申请;
倘若因为某一方有
重婚或与他人生育等不道德行为而导致与另一半的
感情破裂从而造成
离婚的局面,无过失一方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程度的
经济补偿作为损失的补偿。
然而,这并不能使其获得强制对方放弃所有财产的权力。
此外,如果已经签订了
离婚财产协议,但该协议明确规定其中一方要绝对净身出户的话,那么这种条款其实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争端,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透过法律途径寻求裁决。
通常法院会根据实际财产状况以及兼顾维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判。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