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阶段,特定的行政行动并不停止实际执行过程。
然而,存在以下情况时,特定行政行动将暂时中止执行:
(1)该行动由被告方自发提出需要暂时中止执行的请求;
(2)原告方提出需暂停执行特定行政行动,同时社会团体或法院认为这番特定行政行动的持续实施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且暂停执行并不会对公众利益产生伤害,他们有权裁决暂停执行;
(3)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坚决要求暂停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
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
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