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所负责地区案件的
立案与否这一问题,其监督工作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和执行的。
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进行
立案侦查的案件忽略了相关程序,或是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未对某项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
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此类反馈以后,他们会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其阐述无法立案的具体缘由。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议认为公安机关所给出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或存在疑点,他们将会以
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强制性通知,命令后者必须立即对此类案件展开必要的调查及立案审查工作。
而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这份通知之后,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且依法追究
犯罪分子的
刑事责任。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