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这一
罪名的主体构成,我们需要关注其所涉及到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权益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另一个方面则具体反映在儿童的人身权利上。
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行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往往是聚集多人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收买儿童的解救行动。
再者,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该罪名的主体通常为16岁及以上年龄段,同时他们还应该是此类
违法行为中的首犯或主谋。
最后,在主观层面上,聚众阻碍被收买儿童罪表达出的态度通常是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