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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重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您作为行政被处罚人,若对行政机构的处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被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对方提出听证的请求。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式进行听证的7天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您以及与此事件相关的人士通告具体的听证日期和地点。
再次,听证会将由行政机关指派的非此次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如果您认为该名人员与事件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或者利害关系,那么您有权利请求其回避此案。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固有的程序性内容需要遵守并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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