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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通常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唯有当其情节极其恶劣、影响极其严重或已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方可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对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高的寻衅滋事行为,则仅能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理。
在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裁量时,我们需要全面且深入地考虑到多种因素,如行为的实施方式及手段;
此种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危害以及可能引发的潜在不良影响;
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以及被告人以往的行为表现等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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