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养孙女有权利代表养祖母享有其遗产的
继承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被
继承人如有养子女,且已经与其建立了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育的儿女们,他们有权以养孙女的身份进行代为
继承;
其次,如果被继承人本身就有养子女的话,则这些养子女的养子女亦可依法行使
代位继承权;
最后,若被继承人的继子女与其已经有了
扶养关系,那么他们的养子女也同样拥有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