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对于金融票据诈骗行为,若涉及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
犯罪情节严重,
涉案金额达巨大程度者,则应被判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若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极为恶劣者,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罚没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没收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该法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所持有的
汇票、
本票、
支票为
伪造或
变造的,仍予以使用;
(2)明知已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仍继续使用;
(3)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
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此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故意作出
虚假记载,从而骗取财物。
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将受到同等惩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