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胎的任何损害状况均不在保险责任范畴之中,除非此类损害是由于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轮胎、轮毂等部件的受损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应对此类
财产损失给予理赔。包括车辆的轮胎在内,所有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受损部位,皆属于应予
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内,车主可据此向
肇事方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分配。
《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
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