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期五个月内,若发生
离婚事宜,通常情况下依
法规定男方不可
主动提出离婚诉求。
然而,若女方在此期间
提出离婚之议或
司法机关判断确属有必要受理来自男方的离婚请求时,此种情形应被排除在外。
如夫妻二人选择依意愿
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要签订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并必须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
离婚登记手续。
经由婚姻
登记机关核实确认双方法律主体真实自愿地达成了关于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和
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的共识之后,将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登记并发放
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