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护权正式归属其中的一方之后,我们理应期待该方能够承担起
抚养和教育的
主要责任。
如果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未能尽到充分的保护以及教养职责,或者其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了负面影响的话,那么非享有监护权的一方面和未成年子女均可寻求
司法机关的支持,申请更改监护权的归属。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