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伤害他人生命、人身安全、尊严与名誉为手段作为与对方缔
结婚姻的交换条件时,可以被视为
胁迫情形。
实施胁迫的方式多样,既可能是限制
受害人及其
家属的人身自由,亦有可能涉及殴打或毁损财产等行为。
当受到此类威胁的一方寻求撤销其婚姻关系时,有权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受胁迫方可在
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请求,若
逾期则需通过
离婚途径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