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畜牧业发展整体规划、土地资源利用综合规划以及城乡地区的相关布局调整,同时为了划定明确的禁止养殖区域范围,或者考虑到需要对已经出现严重污染问题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实施整体性整治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关闭或迁移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所。
然而,这将导致畜禽养殖者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