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去
公职之后,倘若先前在职期间存在
受贿之举并由此在离职后被揭露或受到法律
追责,那么他/她仍旧可能成为受贿
犯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要打击对象是那些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不法行径。即便已经离开了原有的职位,但只要这些
违法行为发生在其担任公职期间,并且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他/她仍有可能面临
刑事诉讼的指控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