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紧急
逮捕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有义务在拘禁
当事人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向其亲属通报这一信息,除非存在无法进行通知或是通知可能会干扰调查进展等特殊原因。而对于宣判的频次,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强制性的每日或每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