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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确实存在。关于非法拘禁性质更为严重的案件,即结果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明确无误地故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受害者必须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内身亡;
(3)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径必须与受害者的惨死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对受害者的突发性死亡不得预先察觉,主观层面上不具备任何故意之念,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出现过失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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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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