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地区,对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
立案标准是明确规定如下:倘若
行为人实施了诸如使用
伪造、
虚假的
身份证件来获取银行卡,滥用I作废的
信用卡,或冒用他人名义的
欺诈手段来进行诈骗等
违法活动,金额达到人民币伍千元及以上,则将被视为符合法律所定义的信用卡诈骗罪;同样地,若行为人实施了恶意
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也将被认定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