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灾事件中,对于损失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预见且难以抵御的因素引发的火灾,其损失应由财产的实际拥有者自行承担;
其次,若火灾系人为故意
纵火所致,则应由纵火者对受害方进行全额
赔偿;
最后,如果火灾是由于过失行为或管理不善、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那么应当由存在过错的相关人员负责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当火灾发生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会在成功扑灭火源之后,展开详细的火灾原因调查以及损失统计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火灾事故
认定书。该认定书将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要依据,其中明确列出了各
责任人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