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
盗窃罪涉及金额和
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任何形式的盗窃公私财产
犯罪行为,只要其
涉案金额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起点,即累计超过人民币两千元;或者是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或者是在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或者是携带武器进行盗窃;又或者是以秘密方式进行
扒窃等情况,都可以在
拘役到一年
有期徒刑之间的范围内,作为
量刑起点来进行考虑。对于那些盗窃公私财产
犯罪数额已经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即累积超过人民币七万元的罪犯,则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这个区间内,作为量刑起点来进行考虑。而对于那些盗窃公私财产犯罪数额已经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即累积超过人民币四十万元的罪犯,则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这个区间内,作为量刑起点来进行考虑。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