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即为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行政相对人。
其次,被告并非指行政机关中的任何工作人员,而往往是整个行政机关作为
诉讼主体出现在法律程序中。
再次,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就是参与共同诉讼案件审理的各方
当事人。
最后,第三人通常是与提
起诉讼的具体
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