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通常将在两个月内得以结案,最晚亦不应超过三个月之期限。
然而,若涉及到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复杂案件等,必须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核准与授权,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期处理,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