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改户口本上的户主时,通常要求户主亲自出席,然而如果户主无法亲自出席,则需要提供申请人(即户主)的
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
代理办事人员的身份证件。若户主不幸离世,则需提交由户主
直系亲属撰写并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随附户主的
死亡证明文件,以及如有法院宣告其死亡或失踪的判决文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