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于婚前购置的房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男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时明确约定将此房产视为夫妻共有,那么此房产便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果该房产是由男方支付首付款项并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首付款项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理应归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而对于共同
还贷部分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则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若该房产为男方在婚前接受他人
赠予所得,依照法律原则,也应被认定为男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